长大发〔2013〕53号
为促进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加强对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学籍管理
(一)入学
1.被录取入学的留学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2.新生入境后,须提交《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换发我国《健康检查合格证》;若无体检证明或体格检查项目不全者,应接受体格检查;经检查不符合健康标准者,不予注册,回国旅费自理。
3.经身体检查合格者,须持《健康检查合格证》及本人护照于入境之日起,30天内在湖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逾期按照相关法规交纳一定数额罚款。
4.留学生应在每学期初的规定时间内返校,持本人学生证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经批准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5.未注册的学生不享有在校学生的待遇。
6.本科留学生的学习专业一般不允许变更,若要改变专业或中途退学者,需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如系国家奖学金留学生,由本人向其驻华使馆提出,经使馆与我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会商后,学校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的安排办理。申请转专业的受理时间为每年六月和十二月的第一周。
7.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应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者,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同时其驻华使馆向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未获批准而自行变更专业、转学或延长期限者,取消其奖学金资格。
8.留学生费用的规定
(1)奖学金留学生:
享受政府全额奖学金的留学生,由中国银行每月将奖学金发放到专用银行卡中。学习期满的奖学金生,学习、生活费用发放到当月月底。
在华学习期未满的奖学金生,寒、暑假回国休假,学习、生活费用照常发放。逾期未归者,无特殊原因,不发逾期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
奖学金生休学期间学习、生活费停发,复学后不补发。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奖学金生,自退学或开除之日起,自动失去奖学金生的一切待遇。
留学生来华和回国的国际旅费自理。
(2)自费留学生:
自费留学生入学后应按规定交纳各项费用,学费每年一次付清(开学前缴纳)。住宿费每年可分两次交付。中途退学或开除学籍者,本学期学费不退。中途入学或复学者,须缴付本学期全部费用。
(二)考勤
1.留学生应按照学校校历规定参加学习并享受我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各派遣国的节假日,重大外事活动,宗教活动等学校不放假,若需请假,视具体情况可酌情准假。
2.留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因事不能参加者,需事先请假,三天以内事假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因病不能参加者,需提交医生证明;病休一天以内无医生证明需经本班任课教师批准。
3.无故缺勤旷课者,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4.留学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正当理由需中断学习者,应以书面形式申请休学。休学一般累计不超过两年。获准休学的学生,应于学校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回国,对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学生在休学期间,如要申请或报考其他学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5.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一个月持有关证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交验医院诊断书,证明恢复健康。来华后,须在学校指定医院检查,经留学生办公室审核同意,方可复学,进入下一年级的相同专业学习。
6.学习期间,留学生不得擅自外出打工、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奖励、处分
1.对遵守留学生守则和校规及学习成绩优良的留学生视具体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无视学校纪律,破坏公共财物,打架斗殴或有其他不良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赔偿损失。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2.留学生助人为乐和为集体争得荣誉,学校将给予口头或书面表扬,并视情况给予奖励。
不遵守中国法律规定,危害我国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或损害他人利益的留学生,由中国的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学校视情况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
(四)考核
1.留学生须按学校的学制和教学计划学习,参加学校考试。考试成绩载入学生成绩册。
2.留学生每学期的必修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或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应予补考。凡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不记成绩。
3.留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和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考试。是否给予补考,视具体情况决定。
4.留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修满规定学分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留学生,授予学位。
5.汉语进修生期满结业,发给学习证明书。
6.编入系部的本科留学生按我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五)离校
1.留学生离校前必须办清各项离校手续,交回证件,付清各项拖欠费用。
2.毕业、结业的留学生应在15天内离校。因故不能离校者,经学校同意,可延长离校期限,住宿费、生活费等费用自理。
二、生活管理
(一)宿舍管理与会客制度
1.留学生宿舍,均由学校统一安排,不得私自借给他人居住。学校不提供夫妇及学生家属住房。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单独住宿,须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申请,经同意按规定缴费。
2.留学生宿舍内要保持安静,不得影响他人的学习和休息。要保持宿舍楼的清洁整齐,学生本人负责清扫和保持宿舍的卫生。
3.注意节约用水用电,不得擅自拆卸、改装或损坏宿舍楼内的设备及各项用品,违者照价赔偿,或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4.自觉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需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
5.遵守会客制度,客人须按规定办理会客手续。为保证其它学生学习和休息,不得留宿客人。特殊情况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持有效护照或签证办理临时住宿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交款。
6.如因庆祝重大节日等正当理由要求举办活动,须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举行,并有专人负责,未经允许不能邀请校外人员参加。
7.留学生不得在学校散发、张贴和展览宣传品,不准私自放映电影和电视录相。
(二)医疗就诊规定
1.根据学校规定,留学生留学期间必须购买医疗保险,在校期间如患病,可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诊。
2.留学生镶牙、配眼镜、人工流产、购买营养补品等费用,一律自理。
3.留学生因违反校纪、法律(打架、斗殴等行为)造成的伤亡事故所支付的医疗及其他有关费用,由肇事留学生自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