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大发〔2008〕37号
第一条 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了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保障来校外国专家及留学生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维护正常的外国专家及留学生工作学习秩序,根据国家外专局《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外专发〔2006〕103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外国专家工作应急办法》和湖南省外国专家在湘工作突发事件处理办法,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预案所称外国专家,是指经正常聘请途径,来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的外国专家。
二、留学生是指通过正常招生程序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我校进行学习的外国学生。
三、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与在校工作、学习的外国专家及留学生有关的,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
(一)人身意外伤亡事件:指由于各类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造成的外国专家及留学生人身伤亡事件以及外国专家及留学生自杀身亡事件等。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在校工作学习的外国专家及留学生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外国专家及留学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三)因合同、利益纠纷等引发的外国专家及留学生群体性事件。
(四)其它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条 工作原则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及时反应、措施果断、协调合作的总体原则。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要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即最大程度地保障在校外国专家及留学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属地管理原则,即由事发地主管部门处理为主;
三、逐级报告原则,即根据事件严重性程度,按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分管校领导、学校主要领导、长沙市外专局、湖南省外专局、国家外专局(必要时)等层次逐级报告;
4.归口管理和协作处理原则,即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党政办公室会同长沙市外专局、长沙市公安局、长沙市安全局等部门协作处理。
第四条 组织管理
学校成立“外国专家及留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学校分管外事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党政办公室、保卫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后勤处等部门组成。
学校外国专家及留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外专局、湖南省外专局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有关应急工作的要求。
二、建立和完善在校工作外国专家及留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和修订外国专家及留学生在校工作学习期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突发事件发生后,制定突发事件期间外国专家及留学生工作的分级和应急处理方案,指导和处理突发事件。必要时,负责向上级外事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五条 应急响应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人为突发事件的第一报告人,学校“外国专家及留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第一责任人。
二、凡遇发生外国专家及留学生突发事件,均应按照本应急预案逐级报告的原则及时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三、外国专家及留学生突发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一)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外国专家及留学生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等初步情况。
(二)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三)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和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
第六条 应急处理
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外国专家及留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在第一时间快速反应,迅速到达突发事件现场,采取相关控制措施,并组织相关人员对突发事件进行深入调查了解,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研究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具体工作方案。
如发生外国专家及留学生人身意外伤亡事故,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时上报上级外事主管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善后处理。
如发生与外国专家及留学生相关的重大政治、宗教事件,应立即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协调外专、公安、安全、教育、宗教等相关部门,尽快采取控制措施,并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掌握第一手情况,迅速报告相关进展及处理结果。
对涉及我国经济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相关承诺妥善处理。
第七条 信息通报
根据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新闻发布的相关规定,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突发事件期间外国专家及留学生工作信息的收集、分析、应急处理情况上报及信息对外发布等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每天向上级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外国专家及留学生的生活、学习、工作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进展等相关情况,重要情况应随时上报。
信息通报必须及时、准确、全面。
第八条 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健全制度。学校主要领导要重视外国专家及留学生在校期间的政治、工作、学习、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加强领导。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要进一步建立与完善外国专家及留学生工作相关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加大宣传,强化意识。学校要加强安全和应急管理的宣传教育,积极向外国专家、留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宣传应急管理相关政策、法律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常识,提高外国专家及留学生的安全和防范意识,提高全校教职员工的应急意识。
三、畅通渠道,快速反应。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要加强与校内相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建立和完善防范和处置外国专家及留学生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协作处理机制,公布办公电话、传真和应急联系方式,确保联系渠道畅通,快速反应。
第九条 预案修订
“外国专家及留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条 发生其他突发事件,外国专家及留学生应急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第十一条 本预案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2008年7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