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3-03-23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长大党〔2018〕26号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规范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和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教学科研人员赴国(境)外讲学、参会、学习、交流、研修和进行相关科研活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教学科研人员是指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以及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教师研修、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参加重要国际学术活动、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二条教学科研人员应在每年10月申报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计划包括出访任务、前往国家(地区)、时间、天数、人数、经费预算及经费来源等。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单位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三条教学科研人员赴国(境)外执行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开展合作与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教育教学活动、教师研修,参加国际重要学术活动,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由教学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计划,根据经费来源不同报相关职能部门及分管校领导审核后,统一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学校党委会审批。

第四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出国(境)团组成员名单,团组成员仅限项目团组成员,以立项文件公布的成员或项目管理部门正式认可的成员为准。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应提交会议论文,并在会上进行交流,原则上由第一作者出访。

第五条原则上同一院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避免同团出访、同时率团出访。

第六条通过学校党委会批准的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上报长沙市外事侨务办公室,经费预算由计财处上报长沙市财政局。

第七条通过学校党委会批准的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由申请人自行办理出国(境)手续,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予以适当协助。

第八条除依法、依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出访团组出发前,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照有关规定公示出访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章出访纪律

 

第九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应明确出访任务,合理安排行程,严格遵守上级机关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

第十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严禁持因私证件执行公务。

第十一条出访团组出发前,出访团组全体人员须接受出国(境)行前教育。

第十二条出访团组人员严格遵守有关外事纪律和保密规定。如遇意外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我国驻外使领馆或机构联系,并向学校请示汇报。

第十三条出访团组人员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日程和路线执行出访任务,按时返回。如在外遇特殊情况必须改变计划,须征得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以各种名义擅自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第十四条出访团组人员在归国7日内,应将护照或其他因公通行证件、交流材料、大件礼品等交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15日内应将出访总结工作报告提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出访报告内容应包括团组出访简况、主要收获、完成出访任务情况、遵守外事纪律情况等内容。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将出访报告呈报长沙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教学科研人员利用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科研平台、科研基地、科研创新团队、纵向科研项目的进校经费因公出国(境),仅限于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开展合作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与学科建设、科研平台建设、科研基地建设、科研创新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科学研究性工作,不得用于学历教育及培训、研修等无直接相关性的工作。经费必须按照上级管理规定或批准的预算使用,学校配套经费不能用于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六条教学科研人员利用省级及以上本科质量工程项目进校经费因公出国(境),按上级政策从严控制,按政策予以审批。出国(境)费用不得使用学校配套经费。

第十七条教学科研人员经学校批准可以利用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项目的科研启动经费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仅限本人使用);“青年英才支持计划”人选可利用本人项目经费参加国(境)外访学或研修。

第十八条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报销、补贴标准和范围,严格遵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14]1号)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人事处、教务处及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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