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学院外事来访接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16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长大发〔201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外事接待工作,加强外事接待经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和《长沙市市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涉外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事接待应坚持服务学校的发展、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三条  外事接待按照上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实行归口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学校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外事接待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外事接待活动,所有外事接待活动需书面签呈主管外事的校领导,经同意后方可安排。未经学校同意,各单位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四条  各类外事会见、仪式和宴请等接待活动,一般遵循职位对等和工作需要的原则安排相关人员参加。凡请学校领导出席参加的外事接待活动,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筹安排。

有下列外宾来访人员或活动,应请学校领导出席会见:

(一)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重要官员;

(二) 国外大学校级领导;

(三) 国际知名专家学者;

(四) 曾向我校提供重要捐赠的人员和单位代表;

(五) 国际知名研究机构和大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研究人员;

(六) 其他对我校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七) 校际合作签字仪式;

(八) 在我校举办的国际会议的开、闭幕式活动;

(九) 重要捐赠仪式。

 

第五条  外宾来访前应明确来访目的、会谈具体内容、来访人员名单及背景介绍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针对外方访问目的和内容等做好准备,安排翻译人员并组织相关院部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参加,各二级单位应对学校布置的外事接待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六条  参加外事接待活动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礼仪。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和业务工作的现实需要与发展规划,提高计划性,尽量减少临时性、纯礼节性和无实质成效的接待。

 

第八条  重要外事接待活动应安排新闻媒体参加并及时予以报道。

 

第九条  遇外国记者或其他外籍人士采访、调查,应及时报告党委宣传部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处理。

 

第十条  国外非政府组织、基金会和有关团体人员来访、捐助(赠)和开展社会调查等,必须事先了解其政治背景、宗教背景、捐助(赠)目的等情况,必要情况下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书面报告省、市外事办,在得到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外事接待中应注意保密,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密。接待活动负责人应当事先对我方参加接待人员进行教育和提醒。提供给外宾的介绍材料必须事先审核,严格把关。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制订外事来访接待专项经费预算,用于学校外事接待开支。

 

第十三条  各接待单位应从严、从紧控制外事接待费用,严格执行接待费用开支标准,不得突破,不得以其他名目虚假列支接待费用。

 

第十四条  外宾接待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日常伙食、宴请、赠礼等。

 

第十五条  对应邀来校的外宾,应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校际交流协议等,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全部招待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赠礼及交通费等。

 

第十六条  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每人每天300元。

 

第十七条  外事接待宴请外宾,应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杜绝奢侈浪费。

(二)每批接待原则上只宴请1次,学校已安排宴请的,二级单位则不再安排。

(三)宴请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和工作需要,选择合适的陪餐人员。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事活动,我方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按照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外宾5人(含5人)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四)宴请外宾的费用标准上限为每人每次300元(含酒水);外事工作餐标准上限为每人每次150元。

 

第十八条  对外赠礼和接受外方赠礼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学校特色和纪念意义的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一般仅为对方团长,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只赠礼1次,学校已赠礼品的,其他单位不再赠礼。如外方赠礼,则可按对等原则回礼。对于多次来访的外宾一般不再互送礼品。

(三)对外赠礼以我方或外宾方级别较高的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外宾方为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的,每人每次礼品不得超过1000元;外宾方为省部级或同等级别领导的,每人每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外宾方为厅局级或同等级别领导的,每人每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四)对访问我校的外籍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著名专家学者,确有必要的,可按照厅局级标准执行。

(五)在对外接待活动中接受的礼物,应当妥善处置。价值按我国市价折算合人民币二百元以上的,自接受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礼物交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管;不满二百元的,归受礼人本人或受礼人所在单位。如对方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时,应该予以谢绝。

 

第十九条  接待外宾确需使用车辆的,学校车队应提供车况较好的车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费用的;

(三)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港澳台地区来宾接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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