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学院国际交流生学分互认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6-11 责任编辑:admin 

长大发〔2013〕5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学生赴交流学校修读课程的管理,根据长沙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认定对象

 

经学校批准,按校际合作交流协议和交流项目派出的在校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交流生)适用本规定。凡未经学校事先审批,自主到境外大学学习的,其学分不予认定。

 

二、学分认定要求

 

1.交流学校的学术水平、办学条件、学术声誉及地位与我校相当或高于我校。

 

2.交流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期间修满该校规定的学分,可转换成同时期我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学分按我校学期进行转换,一学年只转换2个学期成绩。学分转换的科目只限于我校当学期正常考试的科目,补考、缓考不予转换学分。

 

3.交流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期间未取得该校规定的学分,按其实际获得的学分与我校学分进行转换,1学分换1学分,转换按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的顺序执行。通过转换后对未达到我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相关课程可参加我校下学期初补考或重修。

 

三、学分转换记载方式

 

1.若交流学习成绩记载方式与我校相同,直接转换成我校相应课程成绩。

 

2.若交流学习成绩记载方式为五级计分制时,按如下对应关系转换成百分制:

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3.若交流学习成绩记载方式以“A+”、“A”、“A-”、…… “F”方式给出,则根据下表中的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或五级计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转换。

成绩等级

A+

A

A-

B+

B

B-

C+

C

C-

D+

D

D-

F

百分制成绩

95

90

88

85

80

78

75

70

68

65

60

55

50

五级分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四、学分认定程序

 

1.交流生所修读课程的学分及成绩,应于交流学习结束后一个月内,由交流生将交流学校密封的成绩单原件交至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或由交流学校直接将成绩单原件邮寄至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对交流学校成绩单原件进行翻译和审核,审核结束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在成绩单复印件和翻译件上加盖部门公章,并留存成绩单复印件。

 

3.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将交流学校成绩单原件和翻译件报教务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学籍管理科将成绩录入教务处管理系统。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共同负责解释。


(2013年10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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