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17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申报2017年度因公出国计划的通知》(长外侨【2016】34号)的要求,现就我校申报2017年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
2、各部门要科学制定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统筹规划和合理安排相关工作。
3、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按行政隶属关系与经费来源和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由组织部、科研处、人事处审批。
4、教学科研人员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也须按有关规定申报因公出国计划。
5、其他要求。
(1)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要与其他性质的出访有所区别。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2)教学科研人员指学校和科研院所所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离退休返聘人员),以及在学校和科研院所及其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3)教学科研人员的出国批次、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4)本通知所指因公出访专职因公出国访问。对因公赴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团组,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派出、严格审批、不属于计划管理范围。
(5)请于11月28日之前上报2017年度出访计划,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016年11月10日